什麼是車輛購置稅?

車輛購置稅是對在我國境內購置規定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它由車輛購置附加費演變而來。現行車輛購置稅法的基本規范,是從2001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為購置(包括購買、進口、自產、受贈、獲獎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征稅范圍為汽車、摩托車、電車、掛車、農用運輸車,稅率為10百分比,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計稅價格×稅率。

1.汽車購置稅的名詞解釋

車輛購置稅是對在我國境內購置規定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它由車輛購置附加費演變而來。現行車輛購置稅法的基本規范,是從2001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為購置(包括購買、進口、自產、受贈、獲獎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征稅范圍為汽車、摩托車、電車、掛車、農用運輸車,稅率為10百分比,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計稅價格×稅率。

自用車稅率計算:計稅價格=(購買應稅車輛而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價外費用)×10百分比 ,其中計稅價格不含增值稅。

進口車稅率計算: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關稅+消費稅)×10百分比。

2.車輛購置稅的管理方法

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見附件1,以下簡稱納稅申報表),同時提供以下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復印件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以下簡稱統一發票)報稅聯由主管稅務機關留存,其他原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退還納稅人。

一、車主身份證明

●內地居民,提供內地《居民身份證》(含居住、暫住證明)或《居民戶口簿》或軍人(含武警)身份證明;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

●外國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

●組織機構,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二、車輛價格證明

●境內購置車輛,提供統一發票(發票聯和報稅聯)或有效憑證;

●進口自用車輛,提供《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海關代征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海關《征免稅證明》。

三、車輛合格證明

●國產車輛,提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以下簡稱合格證);

●進口車輛,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進(出)境領(銷)牌照通知書》或《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

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3.車輛購置稅的計算

車輛購置稅應納稅額=計稅價格×10百分比(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減按7.5百分比)。計稅價格根據不同情況,按照下列情況確定:

●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而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稅款。也就是說按您取得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上開具的價費合計金額除以(1+17百分比)作為計稅依據,乘以10百分比(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購置稅率按7.5百分比計算)即為應繳納的車購稅。

比如,消費者購買一輛10萬元的國產車(1.6升以上),去掉增值稅部分後按10百分比納稅。計算公式是100000÷1.17×0.1=8547元。

2010年12月28日下午消息,財政部和國傢稅務總局聯合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將對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統一按10百分比的稅率征收車輛購置稅,此前購置稅率為7.5百分比

●納稅人進口自用車輛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計算公式為:

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納稅人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車輛,計稅依據由車購辦參照國傢稅務總局核定的應稅車輛最低計稅價格核定。

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車輛,納稅人申報的計稅價格低於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計稅依據為國傢稅務總局核定的應稅車輛最低計稅價格。
最低計稅價格是指國傢稅務總局依據車輛生產企業提供的車輛價格信息並參照市場平均交易價格核定的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

申報的計稅價格低於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是指納稅人申報的車輛計稅價格低於出廠價格或進口自用車輛的計稅價格。

●按特殊情況確定的計稅依據對於進口舊車、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受損的車輛、庫存超過三年的車輛、行駛8萬公裡以上的試驗車輛、國傢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車輛,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提供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有效憑證註明的價格確定計稅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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